应该在2021年10月29日之后
根据发放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,申请育儿津贴的家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1.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哈尔滨市户籍,已依法生育并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。
2.申请生育津贴的子女出生日期在2021年10月29日之后【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2021年第6次修订)颁布实施之日】。
3.申请育儿补贴的孩子有哈尔滨户籍。
子女数按夫妻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。再婚家庭的子女数,按照夫妻双方在现家庭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。与前配偶所生子女不满3周岁的,计算最后一次婚姻所生子女数。以下情况不计入子女数:1。夫妻收养的子女;2.申请前已经死亡或者失踪,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;3.婚姻期间与他人生育的子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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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一方是哈尔滨户籍的。
对方是外地户籍
付50%给注册方。
符合条件的二孩家庭每月领取500元育儿津贴,三孩及以上家庭每月领取1000元育儿津贴,直至孩子年满3周岁。支付总额不得超过36个月。
来源:哈尔滨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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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王
日前,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“哈尔滨市育儿补贴发放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”(以下简称“发放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”)公开征求意见。
申请育儿津贴的儿童的出生时间
同时,有两个子女和三个未满3周岁子女的,分别按照两个子女和三个子女的标准发放抚养津贴。依法生育双胞胎、多胞胎的,按照生育子女的先后顺序发放二孩、三孩的抚养津贴。
哈尔滨二胎奖励政策
夫妻双方均为哈尔滨户籍,均为缴费;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哈尔滨市户籍,另一方是现役军人没有户籍的,全部缴纳;夫妻一方为哈尔滨市户籍,另一方为外地户籍的,向户籍配偶支付50%;丧偶或夫妻双方都死亡的,全部赔付。
孩子出生后,申请人应
6个月内申请育儿津贴。
育儿津贴由子女户籍所在地的地区、县(市)人民政府发放。补贴起止时间: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21年第6次修订)颁布实施之日2021年10月29日,起止日期前不予发放。
申请人应在子女出生后6个月内申请育儿津贴;逾期申请的,从申请当月起发放,申请时间前的育儿津贴不予补发。
2021年10月29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出生的第二个及以上子女,可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;逾期申请的,从申请当月起发放,申请时间前的育儿津贴不予补发。
户口迁入本市的,由户口迁入地发放育儿津贴;申请人或其子女由市外迁入哈尔滨的,从申请当月起计算。申请人或其子女户籍迁出本市的,申请人应在户籍迁出后一个月内向原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申报,从次月起停发托儿补贴。子女死亡,不符合补贴条件的,从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;申请育儿津贴的子女满3周岁的,停发育儿津贴。
如有意见,请于2023年4月18日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反馈至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。联系电话:0451-84664712;电子邮件地址:guitongchu@163.co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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