胎儿娩出后应立即 胎儿娩出后即刻死亡算死产吗

2020年11月12日、12月3日、2021年2月6日,张到妇幼保健院进行孕检。

2021年2月16日4时55分,张到妇幼保健院进行血液、血浆、尿液检查。5点10分监测胎心。6时27分,张到妇幼保健院办理入院登记。8: 00胎心监护无明显加速和细微变化图形。产前观察表记录9: 00、9: 30、12: 00、14: 30,妇幼保健院对张及胎儿检查均无异常;16时9分,妇幼保健院告知张某风险,张某同意剖宫产终止妊娠。

被侵权人死亡的,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、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,有权向被侵权人要求赔偿,但被侵权人已经支付费用的除外。

本案中,妇幼保健院制作的病历和出院小结分别记载“一男婴以LOA体位出生”和“新生儿分娩后无生命迹象”。病历中对分娩后胎儿的描述存在多处不一致,妇幼保健院不能合理解释病历中对分娩后胎儿描述的多样性,应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。因此,一审法院认定胎儿出生后存活并无不当,上诉人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。

2021年2月16日17时24分,妇幼保健院因“胎心监护异常”为张实施剖宫产手术,以LOA体位娩出一男婴,皮肤苍白,无心率,肌肉紧张,迅速将其抢救下台。

抢救记录显示,2021年2月16日18时05分,患儿皮肤黏膜发青,无心跳,无呼吸,四肢无力。立即参与抢救,孩子仍然没有心跳,没有呼吸。出院小结记载“新生儿分娩后已无生命迹象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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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全伟流程】做检查的时候说一切正常,但是孩子出生后就这么没了,张家人接受不了。在与妇幼保健院沟通无果后,张夫妇将妇幼保健院诉至法院。

经张申请,原审法院委托中心制作,并取得的意见:

(1)妇幼保健院在为患者张提供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医生的过错与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是主要原因(建议过错参与率为60%-70%);胎盘早剥是产妇自身因素造成的,医生的过错与产后出血及子宫、胎盘发展为大面积中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为次要原因(建议过错的参与程度为20%-30%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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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简委派的张,自2021年2月16日起,按施工期60天、护理期45天(护士人数原则上按一人评定)、营养期45天评定。

(3)健判令的张后续治疗费不予分摊。

随后,妇幼保健院对简的意见提出异议:简的意见表示“医生的过错与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”,但本案中,胎儿出生即死亡,不应称为“新生儿”。

2021年8月9日,建司法中心作出回复,内容如下:首先,在人民法院提交并经法院质证的案件材料中,医生的病历中存在对胎儿分娩后的各种描述,如出院病历中“以LOA体位分娩男婴”;出院诊断:“胎儿死于子宫内”,2021年2月16日18: 05记录的抢救记录:“新生儿分娩后无生命迹象”等。由于医学病例描述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,我中心无法判断胎儿分娩后的情况。其次,通过对医生诊疗过程的分析,我中心认为存在对产妇病情及胎儿监护结果异常不高度重视、观察不仔细、未能及早识别胎盘早剥并积极处理、未能评估宫内情况、未能尽早终止妊娠以减轻胎盘早剥程度、未尽到告知义务等过错。以上情况均可增加围产儿死亡率,与最终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,但胎儿是否宫内死亡并不影响。

胎儿娩出后有无生存能力的界限

综合考虑张某的病历资料、简的书面意见及回函,法院认定妇幼保健院与新生儿死亡之间的过错参与度为60%,妇幼保健院与张某产后出血及其子宫、胎盘发展为大面积卒中之间的过错参与度为20%。

【司法判决】责任比例作出后,法院作出判决:

1.妇幼保健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夫妇574712元。

二、妇幼保健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5738.17元。

随后,妇幼保健院不服判决,再次提起上诉。但经审理,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。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,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行为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

第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,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。被侵权人是组织,该组织分立、合并的,继承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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